「假民調」是故意製作的不實民調報告,與「戰術民調」可能有關聯,但不一定相同;而「不正確的民調」包括有客觀限制的民調,與因知識技術能力不足而導致的「非故意而不實民調」。敬請參考「全民查假會社」的《媒體識讀》專文:「假民調的定義與來源」。
「假民調」的防治,最理想的是自律,其次包括讀者的辨識能力、資料透明與共享機制,最後就是司法訴訟。
當前除了選舉民調外,其他主題的民調,在調查方法上已經以「網路民調」為大宗,並發展為「網路導流」。
「假民調」是一個「症狀」,但真正的「病理」是我們法律的基礎結構,仍未完全融入資訊社會、網路與大數據時代的特性。
要治本!更要前瞻超越!我們應盡速推動數位時代「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臺安全」四項平衡的整體立法架構。
「假民調」防治:自律
自律包括:民調機構的防弊機制與主持人的自我提升。
民調機構的標準設施包括「觀察室」,內有可觀察作業全場的大鏡子,以及「監察系統」,就是可以監聽以及錄音任意1線訪問的設備。
個人委託案,或許不便開放他人參觀。
但有些公益調查,尤其是事後召開記者會、宣傳結果的調查,既然要公告周知,其實更可以預告調查時段,並發參觀證,以表現透明真實。
長期以來,統計系的老師常不做實務,而做調查實務者,大多數過去沒有機會瞭解統計原理,只是會操作電訪資訊系統。
當前幾乎所有民調都是使用玉瑪電訪系統,其「抽樣誤差」計算過於簡化、且無法修改,也幾乎必定是錯的(請參見2022.08.08《看懂民調》解說)。但迄今罕見民調機構針對實況重新計算後再報告。
這個電訪系統上還有很多問題,如「配額法」易被誤解為「隨機法」(請參見2022.09.12《看懂民調》解說)…等,不一一贅述。都可能形成「非故意而不實民調」。
我曾經和玉瑪公司討論過,他們表示,因為客戶已無成長空間,且軟體開發環境改變太多、太快,無法修改,短期內已難再推新版。只有靠民調機構本身願意自我提升,執行人員願意主動進修;則一些系統上綁死而容易錯誤的重大項目,如「抽樣誤差的誤差區間」估計,是可以靠人爲計算而更正的;也可以關掉「配額法」的預設,而實行正確的「隨機法」…等。
「假民調」防治:讀者的辨識能力
讀者最需要建立的基礎辨識能力,就是「民調不能只看數字,要問數字是怎麽來的?」「民調數字是可以推論全體?還是只能反映受訪者?」
「全民查假會社」所製作的《看懂民調》系列,應可提供讀者相當多辨識服務。
唯民調包括:「抽樣、測量、訪問、分析」4大領域、200多個主題,與更多進階子題,不可能一蹴而幾,只能漸進理解。
「假民調」防治:資料透明與共享機制
資料透明與共享機制,同時可達成含蓄的審查功能、甚至發揮共同為人類創造新知識的效果。不僅防弊,更能興利。
本文作者在「聯合報」創辦選舉民調時,當時的「黨外中央後援會」由謝長廷代表質疑調查的真實性。
我在徵得報社同意後,帶著訪問資料,請長官陪同,一起去拜訪謝長廷,請他檢查原始資料,並請他就資料提出任何問題。謝長廷後來在一篇文章中,也記錄了我們的拜訪,使臺灣第一次民調、同時就建立了「資料透明化」的基石。
我在美國喬治亞理工「系統工程」學院(系統工程的核心能力為「應用統計+管理資訊系統」)擔任客座的時候,受邀對全院做一項研究報告,院內論文主審是國際知名教授 Dave Goldsman,國科會曾經請他來臺擔任講座。
Goldsman 教授到我研究室來,開口就要求看原始資料。原因有二:
第一、 隨機抽選1批資料檢查,就可以知道,是否和我報告的研究方法相符。
第二、 跑幾支代表性程式,就可以知道推論的邏輯是否正確。
只要資料真實、方法正確,理論建構就是各人的詮釋能力了。
美國《大學排行榜 College Rankings》的「系統工程」領域,長期都是喬治亞理工排第一。本文作者並不迷信排行榜,但也認同其參考價值,喬治亞理工的「內審比外審嚴格」文化,應是喬治亞理工獲得聲譽的原因之一。
本文作者刻正擔任中研院「家庭動態調查」計畫中的1篇論文審查,這是國家非常重要、長期投入的計畫。該論文發現如屬實,可能可以實證支援歷史上不少重要的哲學性假設,如經典級的「媒體即訊息」論。
但其中有一些數據始終存在困惑,用文字交換意見,很難釐清。所以我建議中研院舉辦一項工作坊,將資料直接在會中檢驗。如果能夠獲得採納,未來不僅減少數字困惑的問題,更可比照喬治亞理工經驗,開創多元協助的知識創新。
衛福部、主計處、中研院、政大選研…有部分民調資料開放共享,我有一些學生也受到助益。更可消除不少私立大學為經費所限,有些研究生沒資料而做「假民調」的情形。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5規定,「研究報告」為「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項目,故各部會與公立研究機構的委託案、補助案、政令標案或議價委外民調案,均應依法落實公開完整資料!
在「私部門」方面,委托人與民調機構簽保密條款的很多,不能要求所有民營機構公開私契約。
國外有一些民營機構或收政府補助調查的大學,已願意開放無保密契約的資料共享,臺灣的私部門應也可參考。尤其是還召開記者會、宣傳結果的調查案,更應該主動公開完整資料。
「假民調」防治:司法訴訟
日前基隆市長參選人謝國樑認為一家民調公司製造「假民調」,而提起民事訴訟,基於2項原因,判決謝國樑敗訴。
第一、訴求該公司民調與其他民調不同,並不能證明民調公司做假。第二、原告訴求侵害名譽權,但這項請求必須基於『真正惡意原則』,而原告與民調公司過去並無交集,難以證明存在『真正惡意』。
前文已述,委托人與民調機構都存在合作互動關係,不可能自證作假。如果類似本案的條件,以及採用本案的訴訟方向,未來要告「假民調」,可能都是敗訴。
本文作者所知的「假民調」疑案中,只有前述那家高調報社的「報社民調中心」,有客觀證據可以查證。包括:依據該報社的平面圖與室內照片,是否有民調中心?檢視宣稱調查日的電話記錄、依據財稅資料觀察訪員薪資發放記錄,如果以上皆無,則產生合理懷疑,可有理由提請法院調閱調查訪問的電子記錄、主持人與訪員的述職…更可證明該報社是否為無中生有的「假民調」?
當前法律沒有針對民調處理的條文,但消費者保護類法律則有,以上若可證明該報社所提供之產品服務不實,則對消費者造成法定傷害。
另該報社還曾經偽造PS的人身攻擊照片、發文指稱喝農藥可以治病,疑觸犯誹謗罪、食藥法。這些案例一起包裹訴訟,如運氣好,遇到一位願意了解專業知識技術的法官,或許有勝訴的機會。
這家報社爲何能夠長期高調作假?是否有結構性因素?有待政治研究專家分析。
要治標.還要治本.更要前瞻超越
當前除了選舉民調外,其他主題的民調,在調查方法上已經以「網路民調」為大宗。
有幾家民調公司,已經涉足「網路導流」業務。而有本業並非民調的行銷廣告公司,也承作以網絡民調為形式的「網路導流」。
這些機構未來如果逐漸壯大,又和大型平臺結合,難保不再發生類似「臉書劍橋醜聞」事件。
「假民調」是一個「症狀」,但真正的「病理」是我們法律的基礎結構,仍未完全融入資訊社會、網路與大數據時代的特性。
要治本!更要前瞻超越!我們應盡速推動數位時代「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臺安全」四項平衡的整體立法架構。
資料來源
作者為世新大學資訊管理系前主任吳統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