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何丞唐:「行人優先區開 21 公里以上罰 3000 塊,超過 61 公里會吊牌半年」是部分真實

傳播時間:2024 年 8 月 7 日

消息來源:抖音 Tiktok

爭議內容:

網紅何丞唐拍攝影片指出,十月開始的最新超速規定,行人優先區開 21 公里以上就會罰 3000 塊,開超過 61 公里是嚴重超速,不只罰 36000、還會吊牌半年,在市區開車超過 60 公里的人都要注意。

查核結論:部分真實

訊息並不完整且有所誇大。交通部將在 10 月起設置行人優先區,速限 20 公里,範圍由地方政府明定並召開說明會。若超過速限 20 公里(即時速 31 公里)僅會開罰 1200 元;超過 40 公里(即時速 61 公里)則屬嚴重超速,一年內再犯才會吊扣駕照。

▲ 網路流傳影片。(圖/翻攝抖音 Tiktok;查核員組圖)

爭議點一:行人優先區是什麼?

今(2024)年 4 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法規提及,明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的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以串聯區域步行動線。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內政部於今(2024)年 8 月預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草案》,明定分為「行人友善區」跟「行人優先區」,兩者都需要明定、公告指定範圍。

▲ 行人專用時相。(圖/翻攝自由時報;示意圖)

「友善區」包括政府機關、學校、醫療院所、兒少教保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大眾運輸場站、商圈、市場等,由地方政府公布並舉辦說明會,其行車限速不得超過 30 公里。

「優先區」則需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以步行為優先,車輛駕駛人必須緩速通過且禁鳴喇叭。其車速不得超過 20 公里,且路面會有專用標誌、標線等醒目標示,路段兩端地面得採用不同顏色或材質鋪面。

本項修法預計於今年 10 月 1 日開始施行。

爭議點二:開到 21 公里,就會被罰 3000 塊?

依據該條例細則、《自由時報》報導提到,若違反相關規定,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進行評判與裁罰。

查核員翻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道交裁罰細則》),其為《道交條例》底下的實施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1 款提到,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但未逾 10 公里者,屬於只需要勸導的「輕微違規」,不需要開罰。

▲ 《道交條例》第 40 條。(圖/翻攝全國法規資料庫)

依據以上草案所述,其罰鍰跟裁罰都準用《道交條例》,根據第 40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果「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以 1200 至 2400 元罰鍰,並非網傳的 3000 元。網路上的謠言,很有可能是錯誤引用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關於「高、快速道路」的規定。

此外,《道交裁罰細則》的第 12 條第 11 款也規定,若超速沒有超過 10 公里者,會以「免以舉發」的勸導為主。因此,汽車若行駛在行人優先區,超過 31 公里,即會開罰至少 1200 元。

爭議點三:開到 61 公里,就會被罰 36000,還會被扣牌?

網傳影片指出,如果開到 61 公里,就會被罰 36000 元,還會被扣牌半年。

▲ 網路流傳影片。(圖/翻攝抖音 Tiktok;查核員組圖)

《道交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駕駛人如果「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意即嚴重超速),會被開罰 6000 元至 36000 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實際上,交通部在今年 6 月公佈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有提到,若「超過規定速限 80 公里」以上者,才會全車種開罰 36000 元。網傳影片可能有事先查詢資料,但並未蒐集完整資料。

扣牌部分,《道交條例》則有闡明,若超速超過 40 公里而肇事者,得吊銷駕照;若未肇事、但在一年內再犯者,也會吊扣駕照 6 個月。換句話說,若是第一次違規未肇事,並不會被扣牌。

結論:部分真實

訊息並不完整且有所誇大。交通部將在 10 月起設置行人優先區,速限 20 公里,範圍由地方政府明定並召開說明會。若超過速限 20 公里(即時速 31 公里)僅會開罰 1200 元;超過 40 公里(即時速 61 公里)則屬嚴重超速,一年內再犯才會吊扣駕照。

資料來源

內政部預告行人友善、優先區限速嚴重超速最重罰3萬6000元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立法三讀通過林右昌:「以人為本」提供民眾平整、順暢、安全之行人通行環境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預告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12-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40-全國法規資料庫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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