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事件:服貿如果沒有被太陽花擋下來結果會怎樣……
消息來源:塔山之春廖金章Youtube頻道社群言論,經社群媒體廣傳。
爭議內容:
爭議一:塔山之春廖金章Youtube頻道社群發文,1-5點內容是否為真?
爭議二:服貿協議中對於中國投資人來台資格規定的真實內容是什麼?
重點摘要說明:
塔身之春廖金章Youtube頻道社群中的發文,1~5點並不符合《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內容,服務貿易協定中有針對不同行業別提出不同的貿易條件,並無寫到來台投資多少、投資多久便可獲得台灣公民權。
第6、7點則是發文者的個人意見。實際的貿易協定內容,尤其針對中國投資人的條件限制將在爭議二中列出。
爭議一:塔山之春廖金章Youtube頻道社群發文內容所列的1-5點是否為真?
事實:「塔山之春廖金章」為一Youtube頻道,該頻道的擁有者廖金章的背景,根據《希望之聲》的報導,廖金章在中國廣東東菀經營20幾年的生意,2022年上海因疫情封城之後回到台灣,開啟Twitter和Youtube頻道分享自己的政治理念。
廖金章在Youtube頻道社群的貼文中列出七點談論服務貿易協定,分別為:
1. 允許中國人只投資600萬台幣,就可在台灣開設任何的商店。但600萬是無法稽查的,可以是空頭的。
根據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官方網站所公布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之內容,文件當中並無寫到只要投資多少資金,中國投資者就可以在台灣設立公司,事實上,根據《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的內容,不同類別的公司要在台灣設立服務據點都有不同的限制條件,例如在「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的類別中,便有列出「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印刷及其輔助服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限投資臺灣現有事業。大陸服務提供者總股權比例不超過 50%。」
2. 一家商店可以移民3個中國人來台灣,且立即享有台灣健保。在《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中並無提到此內容,且根據《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在第一個職業類別「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中便有寫到「商業訪客進入臺灣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進入臺灣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三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服務貿易協定中有寫出中國企業的內部工作人員來台之後的限制,商業訪客不得停留超過三個月,內部調動人員則是三年,可延展。
3. 四年後,這三個中國人可以取得台灣身分證,享有投票權、被選舉權、及服公職的資格。同時,一個中國人可以有5個親屬來台依親移民。
承第二點,服務貿易協定中並沒有對中國投資人獲取台灣公民資格予以承諾。
4. 結果是,一家小商店在4年內,可以有18個中國人移民來台灣。
承第三點,因此,四年內可以有十八個中國人移民來台灣為錯誤的推論。
5. 中國人只要投資6000億台幣,就可以移民180萬人到台灣。
根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內容,不同行業類別的投資條件皆有不同,且協議中也並無提到「總共投資多少就可以移民來台」,因此第五點為錯誤數據。
6. 結果,利用台灣的民主選舉,不知不覺間,輕易的就被中國統一了。
7. 由此可見,馬英九這個人有多麼邪惡。台灣人有多麼無知,還一直支持國民黨。第6-7點為發文者的個人意見。
爭議二:服貿協議中對於中國投資人來台的資格規定其真實內容是什麼?
事實:
塔山之春廖金章Youtube頻道社群所發布的內容,多是針對來台投資的中國投資人可以得到哪些福利,此處根據海峽兩岸貿易服務協定文本內容,將「關於服務者提供的具體規定」列出,也就是來台投資的中國投資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中全文有詳細列出:
雙方同意,關於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各自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中的服務提供者,具體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服務提供者,指為另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自然人或一方法人。
(一)「一方自然人」指持有兩岸任一方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
(二)「一方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包括任何公司、信託、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二、一方法人服務提供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該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另一方
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
(二)在該方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該方從事與擬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相同的商業經營持續三年以上,其中:
從事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的一方服務提供者,應已在該方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從事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的一方銀行機構,應在該方獲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從事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的一方證券期貨公司,應在該方獲得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從事保險及其相關服務的一方保險公司,應在該方獲得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營業許可並註冊或登記設立且從事商業經營持續五年以上;
2.在該方繳納所得稅;
3.在該方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為享有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優惠待遇,應按下列規定向該方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提供文件、資料,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一)一方自然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一方法人服務提供者應提供:
1.註冊登記證明影本;
2.最近三年或五年的完稅證明影本;
3.最近三年或五年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4.擁有或租用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或其影本;
5.其他證明提供服務性質和範圍的文件或其影本;
6.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按本附件第三點規定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委託機構認為符合本附件規定,向其核發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五、一方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另一方提供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服務時,應向另一方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有效的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及申請所涉服務部門規定的文件、資料。
六、已在另一方提供服務的一方服務提供者可按本附件相關規定申請取得服務提供者證明書,以享有本協議附件一和「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並超出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的優惠待遇。
結論:
塔身之春廖金章Youtube頻道社群中的發文,1~5點不符合《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內容,服務貿易協定中有針對不同行業別提出不同的貿易條件,也並無寫到來台投資多少、投資多久便可獲得台灣公民權。第6、7點則是發文者的個人意見。